上财浙院实践字〔2019〕6号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关于印发学生
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生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2019年10月14日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学生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文体竞赛、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科研实践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上财浙院教字〔2018〕25号)及《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分制培养方案总则(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实践能力学分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各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生实践能力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各系部成立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学生实践能力学分的初审工作;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实践能力学分的审定,处理有关实践能力学分认定方面的事务。
第三条 实践能力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在校期间:
1.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竞赛;
2.专业(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3.科研训练项目及论文、专利等成果;
4.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 各类实践能力学分认定细则
(一)竞赛类
1.认定范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试
行)》中规定的竞赛类别。“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在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中认定,不在实践能力学分中认定。
2.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的竞赛获得的实践能力学分以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累加。已认定其他学分的不再认定本学分。
3.集体项目3人以下(含3人)按可认定学分数认定,超过3人以该分值乘以3后按人均分配,不足0.5分的按0.5分计。
竞赛获奖项目认定学分一览表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认定学分数 |
认定依据 |
A类 |
B类 |
国家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6 |
4 |
以获奖证书或举办单位文件为准。 |
二等奖 |
5 |
3 |
三等奖 |
4 |
2 |
参赛 |
2 |
1 |
省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4 |
2 |
二等奖 |
3 |
1.5 |
三等奖 |
2 |
1 |
参赛 |
1 |
0.5 |
市级 |
一等奖 |
/ |
2 |
二等奖 |
/ |
1 |
三等奖 |
/ |
0.5 |
院级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1 |
参赛 |
0.5 |
(二)专业(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类
专业(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类认定学分一览表
项目 类型 |
等级或内容 |
认定 学分数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外语 能力 证书 |
大学外语等级证书 |
四级 |
0.5 |
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提供证书 |
非外语专业 |
六级 |
0.5 |
英语专业证书 |
四级 |
0.5 |
外语 专业 |
八级 |
0.5 |
其他外语能力证书 |
大学英语口语证书 |
1 |
提供证书 |
|
剑桥商务英语初、中、高级 |
0.5- 1.5 |
提供证书 |
|
托业、T-test |
1 |
成绩达总分60%及以上、提供证书 |
外语 专业 |
2 |
非外语专业 |
上海市外语(英、日)口译岗位资格证书中级、高级 |
1-2 |
提供证书 |
|
计算机 能力证书 |
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证书 |
二级 |
0.5 |
提供证书 |
|
三级 |
0.5 |
提供证书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二级 |
0.5 |
提供证书 |
三级及以上 |
1-2 |
提供证书 |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
国家职业资格三、二、一级 |
1-3 |
提供证书 |
|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
国家职业资格四、三、二级 |
1-2 |
提供证书 |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
国家职业资格三、二、一级 |
1-2 |
提供证书 |
其他 专业 (职业资格) 技能 证书 |
银行从业资格证(CCBP) |
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CFA) |
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SAC) |
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认证 |
助理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1-2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 |
获得F阶段 |
2 |
提供证书 |
获得全科 |
3 |
CIMA(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 |
合格 |
2 |
提供证书 |
C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
合格 |
2 |
提供证书 |
初级会计师 |
合格 |
1.5 |
提供证书 |
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国际贸易业务员证书 |
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国际商务单证员资格证书 |
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报关员资格考试 |
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报检员资格考试 |
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全国外贸跟单员证书 |
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 |
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0.5-2 |
提供证书 |
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
物流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1-2.5 |
提供证书 |
商务策划师资格考试 |
初、中、高级 |
1-2 |
提供证书 |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
初级、中级、高级 |
1-2 |
提供证书 |
全国编辑记者资格证书 |
成绩合格 |
1 |
提供证书 |
广告策划师 |
国家职业资格三、二、一级 |
1-2 |
提供证书 |
会展策划师 |
国家职业资格三、二、一级 |
1-2 |
提供证书 |
广告师 |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高级广告师 |
1-2 |
提供证书 |
企业文化师 |
国家职业资格三、二、一级 |
1-2 |
提供证书 |
国际商务英语等级证书 |
中级 |
1 |
提供证书 |
全国商务英语翻译证书(ETTBL) |
初级、中级 |
1-2 |
提供证书 |
电子商务师 |
国家职业资格三、二级 |
1-2 |
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 |
经济师 |
初级 |
1 |
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 |
普通话等级证书 |
等级二乙及以上 |
1 |
提供证书 |
省级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 |
|
2 |
提供证书 |
国家级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 |
|
3 |
提供证书 |
心理咨询员考试 |
初级 |
1 |
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 |
秘书职业资格考试 |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二级 |
0.5-2 |
提供证书 |
机动车驾驶证 |
C及以上 |
0.5 |
提供驾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美术) |
国家级D档(1-3级) |
0.5 |
提供证书 |
国家级C档(4-6级) |
0.5 |
提供证书 |
国家级B档(7-8级) |
0.5 |
提供证书 |
国家级A档(9-10级) |
0.5 |
提供证书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音乐) |
国家级初级(3-5级) |
0.5 |
提供证书 |
国家级中级(6-8级) |
1 |
提供证书 |
国家级高级(9-10级) |
1 |
提供证书 |
(三)科研训练项目类
科研训练项目包括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作品)、申请专利、科技成果获奖等。
科研训练项目认定学分一览表
项目名称 |
内容或级别、等级 |
认定 学分数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公开发表论文 |
核心期刊 |
2 |
署名是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在校生,提供发表论文的刊物。 |
表中所示分值为第1作者;第2、3、4、5作者的分值分别乘以0.6、0.5、0.4、0.3,其余作者不计分值。 |
公开发表 |
1 |
专利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2 |
以个人名义或学校名义申请,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 |
|
一般成员 |
1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2 |
一般成员 |
1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2 |
一般成员 |
1 |
科技 成果奖 |
国家级 |
6 |
提供证书、证明。 |
表中所示分值为第1作者,第2、3、4、5作者的分值分别乘以0.6、0.5、0.4、0.3,其余作者不计分值。 |
省部级 |
4 |
市级 |
2 |
省部级立项并结题 |
1 |
院级立项并结题 |
0.5 |
(四)其他确有必要给予学分认定的,由系部出具意见,提交实践教学中心审核批准后给予认定。
(五)竞赛类加专业(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类认定合计超过4学分按4学分计,科研训练项目最多按2学分计,超出部分可替换相应的任意选修课。
第五条 实践能力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院统一在每年12月份进行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工作,第八学期的学分认定工作截止到当年4月30日;
(二)竞赛项目由各竞赛办公室在学院每次认定前将竞赛参赛情况汇总给实践教学中心;
(三)科研训练项目类和专业(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类由学生本人进行网上申报,提交支撑材料至各系部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小组;
(四)各系部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报实践教学中心审定;
(五)实践教学中心审定后,公示全院学生当年所获得的实践能力学分及明细;
(六)对经认定的实践能力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学院对经认定的论文原件和其他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归档。
第六条 对学分认定中出现异议或者其他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由实践能力学分评审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不符合事实的实践能力学分予以取消,对弄虚作假的按考试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如对学分认定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试行,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