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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关于印发听课制度(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上财浙院教字〔20192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关于印发听课制度(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听课制度(修订)》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2019318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客观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况,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

1.听课分学院和系(部)两个层次;

2.学院的听课活动由分管院长领导,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系(部)的听课由系(部)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听课人员

1.学院听课人员包括:学院领导、各系(部)负责人(包括副职)、教务处负责人、实践教学中心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等。

2.系(部)听课人员由系(部)研究决定。

三、听课形式和要求

1.每位听课人员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具体时间自行决定。

2.听课人员可随机选取班级,也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对听课教师不事先打招呼。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听课。

3.听课人员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不得迟到和中途离开,不得做与听课无关的事。

4.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本,每学期期末以部门为单位交到教务处。对教师和学生反映的教学设施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汇总至教务处。

四、管理及考核

1.教务处要把抓好听课环节作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常抓不懈,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2.由教务处将听课结果汇总至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听课情况将纳入干部个人和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3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