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财浙院教字〔2019〕2号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关于印发听课制度(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听课制度(修订)》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2019年3月18日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客观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况,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
1.听课分学院和系(部)两个层次;
2.学院的听课活动由分管院长领导,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系(部)的听课由系(部)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听课人员
1.学院听课人员包括:学院领导、各系(部)负责人(包括副职)、教务处负责人、实践教学中心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等。
2.系(部)听课人员由系(部)研究决定。
三、听课形式和要求
1.每位听课人员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具体时间自行决定。
2.听课人员可随机选取班级,也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对听课教师不事先打招呼。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听课。
3.听课人员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不得迟到和中途离开,不得做与听课无关的事。
4.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本,每学期期末以部门为单位交到教务处。对教师和学生反映的教学设施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汇总至教务处。
四、管理及考核
1.教务处要把抓好听课环节作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常抓不懈,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2.由教务处将听课结果汇总至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听课情况将纳入干部个人和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