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财浙院教字〔2019〕15号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关于印发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2019年9月23日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及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并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体检复查中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或取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的系、校医务室研究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各系须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及时将注册、请假、迟到、旷课等的学生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不予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编入相应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现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学生在籍的最长年限以专业学制所规定的的计算,超过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取得有关证明,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注册的,自上课之日起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均应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修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测验、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经济社会调研、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其他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课程所在系(部)审核,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一)学生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和二级制(合格P、不合格F),并折合成相应绩点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绩点) |
五级制成绩 (绩点) |
二级制成绩 (绩点) |
100(5.0) |
A(4.5) |
P(3.0) |
95~99(4.5) |
90~94(4.0) |
85~89(3.5) |
B(3.5) |
80~84(3.0) |
75~79(2.5) |
C(2.5) |
70~74(2.0) |
65~69(1.5) |
D(1.5) |
60~64(1.0) |
0 ~59( 0 ) |
F( 0 ) |
F( 0 ) |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含重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含重修课程学分),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作为学生转专业、奖学金评定、访学选拔、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成绩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系(部)在适当时间安排重修,所需费用(包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四条 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认定办法按照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相冲突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课程的缓考,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若缓考缺考,按旷考处理。
旷考者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没有缓考。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生课程考试试场规则》。凡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章 课程重修、免修
第十八条 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交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如果重修课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可向该重修课程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并办理有关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并在学习过程中按老师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课堂作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不必重修同一门课程,但毕业时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要求。
第十九条 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在交纳一定费用后可免修不免试,或在其它年级该课程考试时参加考试合格者,准予免修。但“两课”、体育、军训、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等不能申请免修。办理免修申请手续,须提前一学期进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校给予在校生一次转专业机会,时间为第一学期(以下称第一次转专业)和第二学期(以下称第二次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资格条件: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是确有专长,转入另一专业更能发挥学习积极性、学习兴趣和爱好;
(二)申请第二次转专业的学生转入热门专业(由教务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者,其学习成绩原则上需达到全年级的前30%以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和保留学籍(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有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的学生,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七)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包括专升本)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次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招生就业处在第一学期下发转专业通知,下达各专业可接受名额;
(二)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
(三)招生就业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四)拟转入系(专业)制定相应的转专业方案。各系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后,由招生就业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公示;
(五)学校下文后,教务处及时将转入学生班级的分班情况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次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教务处在第二学期下发转专业通知,下达各专业可接受名额;
(二)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三)教务处对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四)拟转入系(专业)制定相应的转专业方案(包括严格的业务考核),报教务处备案。各系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后,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公示;
(五)学校下文后,教务处及时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跨校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我校者,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学籍一年。凡属自费出国学习,可申请在出境前保留学籍一年。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因病休学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普通本科生休学的总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在校学习总期限(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年,专升本学生一般不超过四年。
因病休学时间以医院开出证明之日起计算;因事休学时间自教务处批准之日起算起。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书;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担负休学期间学生的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伤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才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注销学籍。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学校教务处对学生一学期所取得学分进行统计。
如学生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数不足所选学分的二分之一,给予学籍预警;
如学生连续两个学期或者累计三个学期未能够取得所选学分二分之一,给予退学预警。
具体按《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籍预警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疾病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九)因病、伤应休学而未休学,经学校提示、动员后仍不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十)按照教学计划进度,连续三个学期或累计四个学期未能够取得所选学分二分之一者(毕业学期除外)。
第三十四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降级学习。降级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由系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方可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经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申请降级两次。毕业学期不能申请降级。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款予以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降级学习。如学生再次出现学籍预警的,一律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未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者,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取得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指导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实行考勤。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应衣冠整洁,禁止穿背心、拖鞋等进入教室或实验室。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予关闭,禁止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及接发信息。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或实验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四十条 学生外出参加实践、军训等活动,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者,按旷课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正当理由;
(二)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报系学工办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备案;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到学生处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四)学生在节假日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需早离校、晚返校者,须经系学工办批准。
第四十二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者均作旷课论。旷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旷课一节为一学时。未经请假缺勤一天,不足五学时按五学时计;
(二)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二学时计。
第四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按《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应按学生名单,选择全程考勤或者随机点名等方式进行考勤,并将其结果作为课程成绩评分依据之一。全程考勤缺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随机点名三次及以上无故不到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凡是按教学计划和有关条例,提前学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年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列入毕业计划。
因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无法按期毕业者,可在毕业离校一个月前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否则做结业或肄业处理。延期毕业学生降为下一届毕业生。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有关住宿、医疗等其他问题按延长期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不提出提前或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学生,学校一律按四年制本科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 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在毕业审查时,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于一年内回校参加重修、考试、答辩,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结业换毕业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五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分管学校领导审核,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下文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如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长批准后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